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667号
原告:**开,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丰茂,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与被告广州市小***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39××××.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丰茂,广州市小***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开于开庭后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开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开负担。**开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13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