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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开、广州市小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667号 原告:**开,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丰茂,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与被告广州市小***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39××××.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丰茂,广州市小***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开于开庭后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开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开负担。**开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13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