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泰基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清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均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凯
审 判 员 **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