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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清远某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泰基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清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均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凯 审 判 员  **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