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481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南路7号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