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1126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南路7号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