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千禧亚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3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南路7号楼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千禧亚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1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济南千禧亚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千禧亚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