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304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南路7号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