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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科技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756号 原告:浙江某科技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科技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