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91民初3158号
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9,注册号330104000003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