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与义某某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义某某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3880号
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71号A区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青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大酒店,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6、8号。
负责人:**。
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义***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9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何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