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18863号 原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金源工业区22栋1号楼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337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71号A区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792964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货款143536元给原告;2、被告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6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26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