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2389号 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茵。 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2892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红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2日,原告(供应商、乙方)与被告(供货方、甲方)签订《***成2号楼酒店式公寓家用电器供货与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969号***城;工程名称:2号楼酒店式公寓家用电器供货与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造价、质量、技术、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安装、保修等实行全面承包;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2016年5月15日开始根据甲方要求分批进场,2016年6月15日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工程总价2216755元,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期内均不调整。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甲方工地现场最终实际安装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221675.50元;每批次货到现场后双方验收完毕完成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批货款的60%,项目通水通电安装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结算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结算金额的27%货款,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金不计息(保修金返还方式见保修协议书)、质保期两年;等等。同日,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约定:工程名称:2号楼酒店式公寓家用电器供货与安装工程;工程保修金总额为合同结算总价3%,保修期限为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金返还方式:一年期满后一月内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退还乙方2%的质保金,二年期满后一月内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退还乙方1%的质保金,办理保修付款结算前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2016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又签署了《***城酒店式公寓电器采购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补充的货物清单总计价款(含税)为810575元;此协议的价格与付款方式以《***成2号楼酒店式公寓家用电器供货与安装合同》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总计货款的97.59%,计2954438元,剩余的72892元作为质保金被告未予支付。2020年3月,案外人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质保到期通知书》一份,称:***城2号楼电器供货与安装项目根据《合同》,装修维保期于2018年6月30日后连续到期。我司及**物业将在到期后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统计整理需维修整改事项后汇总,并以整改单形式下发贵公司。请贵公司对工期遗留及维修问题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处理完毕后我司及**物业将对工程遗留及维修问题进行再次检查,经检查全部合格后,对保修期结束进行确认。然涉案合同的质保期早已届满,但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据此,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被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2892元,并以728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偿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石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