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5043号
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71号A区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7929764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巩国朋,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金源工业区22栋1号楼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3372C。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发票失控而给原告造成的税款损失45870.01元,并以45870.01元为基数按照年息7.8%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暂计5963.1元,两项暂计51833.11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少开具71335.29元发票而给原告造成的税款损失10228.8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巩国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采购电子产品并支付货款,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合作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货款499661.6元,被告已开发票金额为419708.31元。因被告开具给原告的发票未申报增值税,导致发票失控,为此原告向税务机关补交了45870.01元税款。另外,在货物销售后,被告少为原告开具71335.29元的发票,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相应抵扣致使原告多纳税10228.81元。原告通过QQ聊天的方式多次就该事与被告沟通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理由及结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税款、滞纳金补交凭证、金税系统界面、QQ聊天记录、杭州银行业务凭证及记账凭证、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民生银行业务回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其中提交的税款、滞纳金补交凭证拟证明因被告发票失控,导致原告补交了45870.01元税款及滞纳金的事实;提交的金税系统界面拟证明被告给原告开具的发票失控的事实;提交的杭州银行业务凭证及记账凭证、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民生银行业务回单拟证明原告在2016年到2019年之间向被告支付货款累计499661.6元;提交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被告仅开票419708.31元,未开票79953.29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足以相互印证,且被告并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因被告未申报增值税导致发票失控以及少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其发票失控而给原告造成的税款损失45870.01元并给付利息,以及因其少开具71335.29元发票而给原告造成的税款损失10228.81元,本院予以支持。酌定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因补交税款造成的损失45870.01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5870.01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善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因无法进行抵扣税款造成的损失1022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4元,由被告深圳市沃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梓芮(兼)
书记员 吴 依 帆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