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2748号
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总经理。
被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建新乡亲颐村下道。
法定代表人:刘浩,执行董事。
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 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劳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