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1财保7360号
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某临空产业园区(北园)秧旺街1799号特色云品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服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某。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126383.6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中交(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资金********.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16126383.64元。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