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3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集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6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住宅集团对房屋出现的多处墙体裂缝进行补救及恢复装修效果(维修期间影响家里居住,需住宅集团提供住处,并负责家具家电的安全卫生等)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大约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住宅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1.外墙抹灰层开裂、脱落,保修期至2021年1月28日,卫生间及北侧卧室墙面裂缝为此原因所致。2.***于2018年8月18日前就房屋墙面开裂事宜与物业进行反馈。 住宅集团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住宅集团对房屋出现的墙体裂缝维修予以赔偿6,000元或对房屋内存在的裂缝予以维修并恢复至装修效果;2.案件受理***由住宅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述购房情节属实,***以679,253元购买住宅集团开发建设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华城馨苑17-1-304室。***、住宅集团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住宅集团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第八条约定:住宅集团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集团的承诺(见附件三,主要为《房屋质量保证书》以及《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住宅集团应承担责任。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住宅集团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因***擅自造成损坏的,住宅集团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一式五份,***、住宅集团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6补充合同第3条约定:房屋保修约定参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相关条款,保修期满后,由***自管自修,与住宅集团无关。补充合同第5条约定:将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了工程验收备案表工作,房屋就已达到入住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第15条约定:《天津市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另查,住宅集团2016年3月16日取得涉诉房屋《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016年6月23日取得涉诉房屋《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于2017年8月18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后于2018年4月30日自住宅集团处领取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于2019年7月22日以装修后墙体有裂为由向物业公司处报修。就***主张的房屋裂缝,一审法院会同双方当事人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主张的房屋裂缝确属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住宅集团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住宅集团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住宅集团对涉案房屋按照合同规定应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因住宅集团向***实际交付《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时间晚于其交付房屋时间,故可参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以及第六项之规定,涉案房屋墙面抹灰层脱落保修期应自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按1年计算。故,***于2017年8月18日自住宅集团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保修期应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现无证据证实其在上述期限内向住宅集团主张过保修责任,故***要求住宅集团承担维修或给予经济补偿之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审理期间,***提交微信截屏及照片共四张,拟证明***曾在业主群中说过家里有裂缝,很多家都有同样的情况,2019年6月16日就报修,但是一审认定的是7月22日检修,物业记录报修时间不准确,物业维修情况***是不认可的。住宅集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亦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因房屋质量及维修问题产生争议。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主张的房屋裂缝确属存在,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间向住宅集团主张过保修责任。***两审期间诉请主张的为其卫生间及卧室墙体裂缝维修,根据涉案房屋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涉案房屋墙面抹灰层脱落保修期应自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按1年计算,即2018年8月18日。***虽上诉主张外墙抹灰层开裂、脱落保修期至2021年1月28日,但该部分保修期约定并不适用其主张的室内卫生间及卧室墙体裂缝问题。***虽主张因外墙抹灰层开裂、脱落导致其室内卫生间及卧室墙面裂缝,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亦未主张外墙抹灰层开裂、脱落的维修,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实其在保修期内向住宅集团主张过保修责任,故***要求住宅集团承担维修或给予经济补偿之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