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1民初745号之一
原告:津潍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光华路顺驰小区1号楼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嗨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西安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津潍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嗨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津潍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津潍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津潍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津潍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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