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固特(某某)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3734号
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奎星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4765851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特(**)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固特(**)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固特(**)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00元,减半收取计3729.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