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551号
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之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问鼎资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朗山路**紫光信息港****805/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问鼎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1月26日,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