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5民初9820号
原告:深圳市问鼎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3号紫光信息港C栋8楼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忠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2号105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问鼎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鼎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忠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问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忠诚**公司、奥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问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忠诚**公司、奥园公司支付问鼎公司合同款项46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463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从2022年2月28日计算至忠诚**公司、奥园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7日为2155.28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公司、奥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8日,问鼎公司与忠诚**公司签订了《奥园集团线上学习平台升级项目系统采购合同》,约定由问鼎公司*****公司提供“***学习”软件系统及相应的实施、培训、维护及售后等服务,合同总价为111750元,合同对付款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问鼎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服务工作,*****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经问鼎公司不断催促,忠诚**公司仅陆续支付了65400元。对于剩余款项,忠诚**公司总是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无故拖延,至今仍未付清所欠合同款项。奥园公司作为忠诚**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公司的财产,应当对忠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问鼎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忠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忠诚**公司欠付金额为6350元,问鼎公司主张的其余欠付金额的付款人并非忠诚**公司。忠诚**公司虽然与问鼎公司签订了《奥园集团线上学习平台升级项目系统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11750元,但根据采购合同附件2《奥园集团线上学习平台费用分摊方案》,并结合问鼎公司提交的付款回单,问鼎公司也同意并接受合同总价款111750元实际*****公司、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园健康**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7家公司分摊,由问鼎公司分别向上述公司开具发票,并由上述公司分别向问鼎公司支付各自负担的费用。根据采购合同附件2,忠诚**公司应付费用总金额为31750元,忠诚**公司已支付25400元,未支付金额为6350元。二、根据采购合同3.2条约定,问鼎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忠诚**公司有***付款并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在问鼎公司提供足额发票及请款材料之前,忠诚**公司有权利拒付本金及违约金。此前,问鼎公司并未对忠诚**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即使忠诚**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应*****公司收到传票之日起算。综上,恳请法院判决驳回问鼎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忠诚**公司的合法权益。
奥园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奥园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奥园公司与问鼎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问鼎公司应向案涉款项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其要求奥园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奥园公司与忠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分别独自运营,有独立的财产体系,财产不存在混同,各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奥园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8日,问鼎公司(乙方)与忠诚**公司(甲方)签订《奥园集团线上学习平台升级项目系统采购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服务事项及要求。1.1甲方购买乙方一套《***学习》系统软件(“本软件”),甲方享有本软件产品的使用权,乙方提供22500个***学习账号;(后续若增加账号数量,按照5元/账户收取账号费用)。1.2乙方负责甲方本软件实施、培训、维护及售后服务等。1.3合同附件:附件1:《合同廉洁协议书》;附件2:奥园集团线上学习平台费用分摊方案;附件3:***学习功能清单;附件4:问鼎赠送通用课程清单。第二条合同总价款。2.1本合同含税固定包干总金额为11175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05045元,增值税为6705元,增值税税率为6%。2.2合同费用为包干总费用,在满足系统需求清单所有要求的基础上,已包含数据初始化、安装、测试、实施、培训、维护售后服务的全部费用、利润、税金及其他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第三条支付方式。3.1本合同采用以下第3.1.1条付款方式:3.1.1分两期付款。(1)第一期: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即89400元)给乙方;(2)第二期:(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且甲方确认质保期内本软件正常运行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金额的20%(即22350元)给乙方。3.2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前15个工作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等额且与服务内容一致的发票及申请付款的资料。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前述发票的,甲方有***支付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合同履行期间,若遇税率变动,不含税价款不作调整,乙方应按照新的税率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第四条合同执行进度。4.1本合同期限: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第五条验收。5.1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及其相应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的业务需求,可供甲方正常、合理、有效的使用。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在满足付款条件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本合同确认的付款期限内向乙方足额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6.2甲方指定**汭(联系电话:186××******)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各项文档的签署。各阶段成果的确认及最终的验收以甲方**确认为准。6.3甲方及其项目负责人有权了解整个项目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并参与本软件测试验收工作。6.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方案及项目过程中的项目文档提出反馈意见。6.5若本软件需要存放于甲方指定位置,甲方负责硬件网络环境,包括服务器、网络、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等工作。6.7本次开发无法满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要求的,视为乙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上述整改不视为合同需求范围以外的开发工作,不产生额外费用。6.8在项目进行中,甲方可根据需要补充、变更采购内容及需求,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费用等。6.9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购买的系统软件及相关服务,具体由甲方、甲方的关联方或甲方指定方使用,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6.10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关联方。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对接及各项文档的签署。7.2乙方按甲方确认的方案完成本软件数据初始化、安装、系统改造、二次开发、测试、实施、培训、维护等服务。7.3乙方不得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开发团队关键人员,如乙方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该项目负责人离职或其它原因不履行项目负责人义务,乙方应提前在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应当委派同等资历、经验且经甲方认可的人员替换,否则由乙方承担不利后果。7.4本合同项下软件应由乙方为甲方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由甲方指定。乙方的安装人员应经过培训,至少能够达到软件当前版本的安装资格要求。乙方安装相关软件时,应将对甲方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并保持现场安全、清洁、有序。完成安装后,乙方应使现场保持清洁,不留下安装完成后不再需要的任何乙方的材料、工具及因安装所产生的垃圾和废物。7.5乙方应对本软件进行升级、维护,保证整个软件或任何软件部分符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时变更后的新强制性要求,并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关于升级、维护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乙方应尽快完成前述例行升级维护,并应将对甲方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7.6乙方向甲方提供24小时不间断持续售后服务,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甲方所提的问题、咨询或疑问,在前述时限内妥善解决、排除本系统软件的问题、故障,以供甲方正常使用本软件。7.7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本软件及相关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7.8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事项转委托、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服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承担所提供的服务的责任;本合同中任何提及乙方或乙方的人员,包括乙方代理人、转包商及分包商以及该等代理人、转包商及分包商的员工,乙方应就该等主体提供的服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7.9本款项下乙方保证或承诺的事项应在本服务期内持续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八条培训。8.1乙方向甲方本软件管理人员及项目相关人员提供远程培训服务,乙方保证在培训时间内将有关本软件日常维护,等知识及操作传授甲方人员,并提供有关测试,保证相关人员掌握上述知识及操作。第九条服务与支持。9.2售后服务。9.2.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年(质保期)的维护保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之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3.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逾期未付金额的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3如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数据初始化、软件安装、账号开通、系统改造、二次开发、测试、实施、培训、维护等服务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4如乙方提交的各阶段成果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需求的,视为乙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乙方经整改后提交的阶段成果仍然无法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或正常使用条件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费用,且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追偿费用。13.5如乙方就其所提供的软件产品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争议,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因上述争议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因该等争议先期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判决、行政处罚、和解或调解支付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赔偿,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6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单方撤销、终止本合同的,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追偿费用。13.7乙方同意,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甲方的任何违约金、损失、费用,甲方均有权在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13.8当甲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利在甲方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同意: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的,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承诺在以后任何时候不再就同一事项向甲方提出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5.2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附件2《奥园集团线上学习平台费用分摊方案》详细列明了忠诚**公司、奥园健康**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园健康**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费用分摊情况。
2021年11月16日,奥园健康**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向问鼎公司银行账户汇入22000元;2021年11月26日,忠诚**公司向问鼎公司银行账户汇入25400元;2021年12月29日,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问鼎公司银行账户汇入8000元;2022年2月25日、2月28日,广东金业宏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两笔向问鼎公司银行账户汇入8000元、2000元。上述汇款金额合计65400元。忠诚**公司认为,上述转账记录反映了采购合同的费用由不同公司分摊并直接向问鼎公司支付各自负担的份额。
为证明问鼎公司催付合同款的事实,问鼎公司提交了其项目经理与“奥园麦老师”(昵称:RYAN、微信号:×××)以及“问鼎”微信群(包括“奥园麦老师”“奥园-每周对接”和问鼎公司对接人员)的聊天记录截图。忠诚**公司认为聊天主体身份不能确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上述聊天记录显示:“奥园麦老师”于2022年7月21日表示其将后续回款事宜移交给新同事了;问鼎公司对接人员在“问鼎”微信群询问付款进程,“奥园-每周对接”于2022年12月7日表示“年底了资金很紧张,暂时没办法付”“我们社保都要缓缴了”。
问鼎公司确认未*****公司开具欠付合同款的发票。
另查明,忠诚**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股东为奥园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代理记账。
奥园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1日,注册资本61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问鼎公司主张其与忠诚**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提交了合同书、银行入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忠诚**公司、奥园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对问鼎公司关于其已*****公司提供奥园集团线上学习平台升级服务的主张予以采信。问鼎公司与忠诚**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涉案合同约定含税金额为111750元,问鼎公司提交转账记录并自认忠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支付合同款共计65400元。忠诚**公司、奥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剩余部分的合同款,亦未对问鼎公司主张的欠付金额未提出异议,本院对问鼎公司关*****公司欠付合同款4635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问鼎公司诉请忠诚**公司支付上述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合同约定忠诚**公司付款前问鼎公司应当开具相应发票,但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忠诚**公司的付款义务与问鼎公司开具正规发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问鼎公司尚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忠诚**公司不支付货款的理由,忠诚**公司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问鼎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即89400元)给乙方;在质保期届满,且甲方确认质保期内本软件正常运行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金额的20%(即22350元)给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年(质保期)的维护保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逾期未付金额的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忠诚**公司付款前问鼎公司应当开具相应发票,鉴于问鼎公司未依约*****公司开具欠付合同款的发票,问鼎公司要求忠诚**公司自最后一笔合同款汇入之日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酌情确定自问鼎公司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忠诚**公司提出合同款应*****公司、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园健康**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摊的抗辩意见。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为忠诚**公司,合同亦明确约定忠诚**公司为付款义务主体,上述其他经营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故忠诚**公司相关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奥园公司作为忠诚**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与公司财产,应对案涉忠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忠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问鼎资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6350元及违约金(以4635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1日起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市忠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问鼎资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被告广州市忠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