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保517号
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846.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846.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