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3172号
原告:四川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新天地4区5幢3**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2**17层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四川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