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2624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2624号 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百亩嘉阳路科技城西侧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百亩嘉阳路科技城西侧101办公室。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香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联合鼎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22号1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联合鼎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原告已预交1012元),由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