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2624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2624号
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百亩嘉阳路科技城西侧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百亩嘉阳路科技城西侧101办公室。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香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联合鼎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22号1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联合鼎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原告已预交1012元),由原告海南佳源盛鑫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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