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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信柏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02民初34号 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F6G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湖南信柏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YMC0XL。 法定代表人:向某。 被告: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4934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信柏劳务有限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2.38元,减半收取计4751.19元由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粲 凝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格桑** 书 记 员 德庆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