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02民初34号
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F6G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湖南信柏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YMC0XL。
法定代表人:向某。
被告: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4934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信柏劳务有限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2.38元,减半收取计4751.19元由原告林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粲 凝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格桑**
书 记 员 德庆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