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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74号 申请人:江西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道72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A栋写字楼1604至1612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60125558461121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60100158566485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85,035.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85,035.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