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499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一期1201-1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湖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5月27日二次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州分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到庭)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1月13日至裁判之日,为双方庭外和解期间。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湖州分公司返还被其非法占用的位于湖州市德清县工业厂房最西端靠近河边区域地块,并恢复原状。2、判令湖州分公司赔偿***土地占用损失311780.8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司,拍卖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德清县土地面积为17961.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为11512.97平方米的房产及建筑设施。同日,***参加公开拍卖,并以2398万元最高价竞得。2016年12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杭余执民字第6761-2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取得前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上建筑设施的产权。之后,***至案涉土地查探发现,铁塔湖州分公司已非法占用位于案涉厂房最西端河边区域土地,并在该土地上非法安装通信设施及机房。铁塔湖州分公司非法侵占的行为,己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德清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显示,本案所涉位于德清县的土地和房产,登记为:“坐落:雷甸镇明珠大道199号。权证号:浙(2017)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8972号。权利人:***、***。登记日期:2017年7月13日。”即***和***系所涉不动产登记的共同所有人。而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仅以一人名义、以原告诉讼主体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和主张民事权利,侵害了该不动产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单独起诉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