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魏村镇山地底村银桥凹。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2)湘038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货款96800元,本案执行费1352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案被执行人大同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蹦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