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马峪乡涧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38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10月20日、11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账户上没有存款;无证券信息记载;有四辆汽车信息记载,三辆注册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8月、9月,一辆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询,也未发现有关财产线索。 2022年11月3日,本院委托有关法院在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了查封。 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没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至2022年11月3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1508.63元及利息、受理费3811元、执行费6222.62元,本次执行到位0元。在本案执行中,虽然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是对上述查封财产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汤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