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茶陵县人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负责人。 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茶陵县人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8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20日、11月8日、12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账户上没有存款;无证券信息记载;有二辆汽车信息记载,二辆汽车注册日期分别为1994年8月、2002年8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询,也未发现有关财产线索。 2022年11月1日,本院委托有关法院在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的车辆进行了查封。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涉及案件较多。2021年12月30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茶陵县人民煤矿关闭退出及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但目前仍在处置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没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至2022年12月2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0800元、受理费2456元、执行费3512元,本次执行到位0元。在本案执行中,虽然本院对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有关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是上述车辆注册日期很长,对上述查封财产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茶陵县人民政府对茶陵县人民煤矿正在进行关闭退出及遗留问题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汤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