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328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5)第102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