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3108号
申请执行人***,无职业。
被执行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0994号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2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994号主文第一、三项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23号主文第三项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