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3863号
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26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04406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职员。
被告:***,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