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恢20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0994号主文第一、三项及(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23号主文第三项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