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2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琮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3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