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2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琮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3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