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42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50号广播电影电视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捷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民营科技园区恒丰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捷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捷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