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民初3506号
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峰路**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59487929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星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汉风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3XE8RH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汉风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06891922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469213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星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2元,减半收取5941元,由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