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6726号
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峰路50号广播电影电视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5948792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选,河南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星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汉风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3XE8RH1J。
被告:**中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汉风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0689192241。
被告:***,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星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立案。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九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