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060号之一
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8199号-000。
法定代表人:齐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0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