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

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060号之一 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8199号-000。 法定代表人:齐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0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