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060号
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8199号-000。
法定代表人:齐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0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源市亿达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