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6民初1902号之一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薄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万元。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