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6民初1902号之一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薄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万元。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