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自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2民初2809号 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光彩美庐花园3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井岗路68号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