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

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3954号
原告: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富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60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解放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2899。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西娟,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60元,由原告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丛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