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4368号
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