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36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区宝耳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男,满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74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冀C××××ד江铃”牌汽车、冀C××××ד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
二、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冀C××××ד大众汽车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
三、查封期限二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申请执行人若需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