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区宝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十一区北庭路(农行院内小二楼2楼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锦宇公司)与上诉人新疆嘉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锦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新疆嘉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疆嘉宜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