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106号
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区宝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玉阿新公路95公里处以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计3,602元,由原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