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桂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区宝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因与对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3月7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