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2151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告:上海誉鸣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誉鸣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称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000元,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