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7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尚欠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3150元,利息5780元,合计58930元,于2021年10月17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余款自2021年11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直至付清。如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57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187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