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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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62号
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5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70199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