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9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58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91-ZF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YTK73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
民初4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72512元,该款项由被告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前向原告江苏开利低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二、若被告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需以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计付利息;三、被告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后,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就案涉票据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不再相互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808.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上述查控措施均未实际查控到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0191执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